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初审无误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第二天开始计算30天。30天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向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察。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30天。。30天内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每个人2张2寸最近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0天内双方未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