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劳动者需要用人单位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理由: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不是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时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时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1、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滨需要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无不当。
案件名字:侯某滨与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最高法民申1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