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结婚以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一同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3、爸爸妈妈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建议。
4、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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